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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人在上海经济促进会章程

日期:2010/8/15  点击:1451

新宁人在上海经济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促进会的名称:新宁人在上海经济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促进会。
第二条  本促进会的性质:由在上海或周边城市的新宁籍或于新宁县学习工作过的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区域性、自发性组织。
第三条  本促进会的宗旨:促进新宁人的协调发展;为新宁人所有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共生共荣,共建共享新宁人经济发展成果;保持和提高新宁人在国际、国内及长三角的声誉。
第四条  本促进会隶属于邵阳人在上海经济发展促进会,本促进会接受登邵阳人在上海经济发展促进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促进会的住所:上海市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六条  本促进会的业务范围:
(一)代表和维护本促进会会员的利益,并提供培训、信息、咨询、展览、交流等服务;协助新宁人在上海实现自己的发展规划。
(二)作为新宁人、企业和政府之间联系的桥梁,加强与新宁县政府、上海市政府、各级各类组织的联系,通过建议、督促、评议、参观、考察等形式,促进上海、新宁两地的共同发展。
(三)推进会员自律,协调新宁人在上海的工作和学习,为新宁人和新宁人企业的发展提供政策咨询及其他服务;
(四)组织并代表在上海新宁人参与各级各类的交流和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促进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促进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促进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促进会的意愿;
(三)在上海或周边城市的新宁籍或于新宁县学习工作过的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会长会议授权的秘书处登记在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促进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促进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促进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促进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促进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促进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促进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促进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促进会。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促进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促进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和副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至少每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会长会议表决通过,报隶属单位审查同意。但延期会议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促进会设名誉会长1名、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会议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全体会长和副会长组成,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促进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会长会议的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聘请和任命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促进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长会议须有1/2以上会长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会长会议。
第二十条  会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促进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促进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本促进会的各项工作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促进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报隶属单位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促进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大会1/2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促进会会长和执行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日常工作,并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促进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促进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会议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促进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促进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促进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促进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促进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促进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大会公开。
第三十二条 本促进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促进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长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促进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到会成员的2/3表决同意通过,并报隶属单位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促进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促进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2/3表决同意通过,并报隶属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促进会终止前,须在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促进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促进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0年 7 月 24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促进会的会长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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